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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93771号“TM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3358号
2019-07-23 00:00:00.0
申请人:萨日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3771号“TM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6376号“TMQ”商标、第13426185号“天牧泉TMQ”商标、第17516806号“印象心疆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腌制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炸白干酪饼、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炸白干酪饼、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3771号“TM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6376号“TMQ”商标、第13426185号“天牧泉TMQ”商标、第17516806号“印象心疆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腌制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炸白干酪饼、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炸白干酪饼、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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