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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50042号“天闻角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3396号
2020-06-22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天闻角川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泽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天闻角川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泽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950042号“天闻角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闻角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模型材料;建筑模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721682号、第29729448号、第29725670号、第29729441号“天闻角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光盘”、第16类“印刷品”、第35类“广告”、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等,双方商标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大量申请注册与天猫、京东旗舰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此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50042号“天闻角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泽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天闻角川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泽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950042号“天闻角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闻角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模型材料;建筑模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721682号、第29729448号、第29725670号、第29729441号“天闻角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光盘”、第16类“印刷品”、第35类“广告”、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等,双方商标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大量申请注册与天猫、京东旗舰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此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50042号“天闻角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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