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204566号“岭上飞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126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滁州市树蓝野猪养殖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滁州市树蓝野猪养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04566号“岭上飞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岭上飞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提供市场营销信息;商业规划;广告服务;提供商品销售信息;产品展示;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市场营销;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14809号、第43490691号“飞猪”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飞猪”,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4566号“岭上飞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滁州市树蓝野猪养殖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滁州市树蓝野猪养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04566号“岭上飞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岭上飞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提供市场营销信息;商业规划;广告服务;提供商品销售信息;产品展示;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市场营销;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14809号、第43490691号“飞猪”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飞猪”,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4566号“岭上飞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