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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82746号“欣美豪”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279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上海美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美豪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美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美豪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82746号“欣美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美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家具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03014号“美豪”、第36261998号“美豪国际”、第24265852号“美豪酒店MEHOOD THEATER HOT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家具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美豪”,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2746号“欣美豪”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家具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美豪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美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美豪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82746号“欣美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美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家具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03014号“美豪”、第36261998号“美豪国际”、第24265852号“美豪酒店MEHOOD THEATER HOT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家具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美豪”,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2746号“欣美豪”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家具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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