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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23814号“RC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4402号
2019-03-05 00:00:00.0
申请人:拉法竞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23814号“R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80024号“瑞达恒 R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70090号“中国铁建 CR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1类“筹划聚会;体育比赛计时;电视文娱节目;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录像带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发行;翻译;教育;体育教育;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书籍出版;报纸出版;娱乐服务;娱乐信息;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录像带出租;娱乐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引证的第4342476号“注册企业教练 RCC Registered Corporate Coa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2484号“R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96082号“RC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组织自行车比赛、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简介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期限均截止于2018年4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筹划聚会;体育比赛计时;电视文娱节目;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录像带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发行;翻译;教育;体育教育;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书籍出版;报纸出版;娱乐服务;娱乐信息;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录像带出租;娱乐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自行车比赛、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RCC”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英文字母“RCC”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组织自行车比赛、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23814号“R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80024号“瑞达恒 R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70090号“中国铁建 CR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1类“筹划聚会;体育比赛计时;电视文娱节目;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录像带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发行;翻译;教育;体育教育;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书籍出版;报纸出版;娱乐服务;娱乐信息;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录像带出租;娱乐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引证的第4342476号“注册企业教练 RCC Registered Corporate Coa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2484号“R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96082号“RC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组织自行车比赛、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简介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期限均截止于2018年4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筹划聚会;体育比赛计时;电视文娱节目;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录像带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发行;翻译;教育;体育教育;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书籍出版;报纸出版;娱乐服务;娱乐信息;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录像带出租;娱乐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自行车比赛、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RCC”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英文字母“RCC”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组织自行车比赛、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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