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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78481号“今世果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7287号
2025-03-04 00:00:00.0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毛会彬
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对第26978481号“今世果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3374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1215288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13002989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四的抄袭与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被申请人多次摹仿申请人旗下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企业变更证明;
2、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认定裁定书;
3、申请人“今世缘”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
5、申请人“今世缘”产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图片及媒体报道;
6、申请人“今世缘”产品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产品图片、举办活动及展销会资料;
7、申请人“今世缘”系类商标注册列表及档案;
8、申请人营销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9、申请人2007-2018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10、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及发票证明、知名人士、同业者对申请人参观、调研图片;
11、申请人维权证明资料;
12、在先裁决书;
13、2013年-2015年引证商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14、被申请人摹仿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今世缘”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果冻”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果肉;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首先,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腌制蔬菜;果冻”商品上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在前述商品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果肉;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赖以知名的白酒商品跨类较大,所属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腌制蔬菜;果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毛会彬
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对第26978481号“今世果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3374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1215288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13002989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四的抄袭与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被申请人多次摹仿申请人旗下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企业变更证明;
2、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认定裁定书;
3、申请人“今世缘”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
5、申请人“今世缘”产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图片及媒体报道;
6、申请人“今世缘”产品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产品图片、举办活动及展销会资料;
7、申请人“今世缘”系类商标注册列表及档案;
8、申请人营销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9、申请人2007-2018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10、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及发票证明、知名人士、同业者对申请人参观、调研图片;
11、申请人维权证明资料;
12、在先裁决书;
13、2013年-2015年引证商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14、被申请人摹仿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今世缘”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果冻”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果肉;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首先,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腌制蔬菜;果冻”商品上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在前述商品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果肉;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赖以知名的白酒商品跨类较大,所属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腌制蔬菜;果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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