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708787号“丽来登LILAID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770号
2025-04-03 00:00:00.0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栋梁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栋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708787号“丽来登LILAID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丽来登LILAIDE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日式料理餐厅;旅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097659号“喜来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8787号“丽来登LILAID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栋梁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栋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708787号“丽来登LILAID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丽来登LILAIDE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日式料理餐厅;旅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097659号“喜来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8787号“丽来登LILAID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