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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37863号“素食元餐153”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071号
2024-11-29 00:00:00.0
异议人: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吉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葛恒明
异议人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葛恒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537863号“素食元餐153”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素食元餐153”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帆;帐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78539号、第20081366A号、第20329924号“素食全餐159 SUSHIQUANCAN”,第18207220号“佐丹力ZUODAN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2类“麻带;渔网;网线”、第30类“茶饮料;粥;谷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37863号“素食元餐153”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吉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葛恒明
异议人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葛恒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537863号“素食元餐153”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素食元餐153”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帆;帐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78539号、第20081366A号、第20329924号“素食全餐159 SUSHIQUANCAN”,第18207220号“佐丹力ZUODAN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2类“麻带;渔网;网线”、第30类“茶饮料;粥;谷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37863号“素食元餐153”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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