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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95990号“春秋永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843号
2024-12-04 00:00:00.0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燕周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吴燕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095990号“春秋永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秋永旺”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74043号“永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79592号“永旺永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778004号“永旺”、第10574038号“永旺”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春秋永旺”商标,或以“春秋永旺”作为企业商号使用,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95990号“春秋永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燕周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吴燕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095990号“春秋永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秋永旺”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74043号“永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79592号“永旺永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778004号“永旺”、第10574038号“永旺”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春秋永旺”商标,或以“春秋永旺”作为企业商号使用,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95990号“春秋永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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