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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61372号“尝美年CHANGMEINI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450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市树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市树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661372号“尝美年CHANGMEIN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尝美年CHANGMEIN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87047号、第5122513号“美年”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第44类“医院”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09817号“美年”、第72903171号“美年健康”、第21373035号“美年优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美年”,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茶;糖;蜂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饺子”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美年”商标、“美年健康”商标、“美年大健康”商标、“美年大健康 HEALTH 100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1372号“尝美年CHANGMEINIAN及图”商标在“咖啡;茶;糖;蜂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市树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市树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661372号“尝美年CHANGMEIN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尝美年CHANGMEIN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87047号、第5122513号“美年”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第44类“医院”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09817号“美年”、第72903171号“美年健康”、第21373035号“美年优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美年”,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茶;糖;蜂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饺子”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美年”商标、“美年健康”商标、“美年大健康”商标、“美年大健康 HEALTH 100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1372号“尝美年CHANGMEINIAN及图”商标在“咖啡;茶;糖;蜂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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