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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43812号“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457号
2020-06-22 00:00:00.0
申请人:封开县开明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3812号“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6948号图形商标、第19125507号“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区别,在房地产行业中没有“星级”划分,并排的星星不直接表示服务的等级、品质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微信公众号截图、网站关于“御景华府”项目截图、搜狗搜索“封开县御景华府”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御”作为各自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另,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中含有“并排排列的三颗星”图形,用于指定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等级、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3812号“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6948号图形商标、第19125507号“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区别,在房地产行业中没有“星级”划分,并排的星星不直接表示服务的等级、品质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微信公众号截图、网站关于“御景华府”项目截图、搜狗搜索“封开县御景华府”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御”作为各自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另,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中含有“并排排列的三颗星”图形,用于指定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等级、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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