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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62213号“蚂蚁云彩科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486号
2025-03-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5462213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蚂蚁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蚂蚁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462213号“蚂蚁云彩科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云彩科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网页截图、照片及发票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网页截图、照片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蚂蚁云”、“蚂蚁云科技”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版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2213号“蚂蚁云彩科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蚂蚁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462213号“蚂蚁云彩科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云彩科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网页截图、照片及发票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网页截图、照片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蚂蚁云”、“蚂蚁云科技”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版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2213号“蚂蚁云彩科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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