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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81268号“噶飒 KARS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8975号
2025-04-17 00:00:00.0
申请人:青海噶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81268号“噶飒 KARS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49126号图形商标、第50031489号图形商标、第25248460号“大荒源谷 DA HUANG YUAN GU及图”商标、第57308291号图形商标、第28460455号“TENCENT WEGAME及图”商标、第25605634号“逸象及图”商标、第27271505号图形商标、第43251920号“KARBEL”商标、第57967088号“KARBEL”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81268号“噶飒 KARS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49126号图形商标、第50031489号图形商标、第25248460号“大荒源谷 DA HUANG YUAN GU及图”商标、第57308291号图形商标、第28460455号“TENCENT WEGAME及图”商标、第25605634号“逸象及图”商标、第27271505号图形商标、第43251920号“KARBEL”商标、第57967088号“KARBEL”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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