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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66151号“白极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3391号
2025-04-14 00:00:00.0
申请人:指掌未来(山东)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6151号“白极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69508号“顺造及图”商标、第27365613号图形商标、第77657646号“ETERNAL及图”商标、第76405254号“博西姆 BOXIM IMPORT&EXPORT TRADING LLC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6151号“白极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69508号“顺造及图”商标、第27365613号图形商标、第77657646号“ETERNAL及图”商标、第76405254号“博西姆 BOXIM IMPORT&EXPORT TRADING LLC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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