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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56002号“久仁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950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456002号“久仁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仁和”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能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851号“仁和RENHE”、第35896625号“仁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仁和”,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56002号“久仁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456002号“久仁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仁和”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能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851号“仁和RENHE”、第35896625号“仁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仁和”,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56002号“久仁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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