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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72600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009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72600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GHTNING MONST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46228号“MONSTER ENERGY”、在先申请的第66605632号“MONSTER”、第65277749号、第72212377号“MONSTER ENERGY及图”、第63089152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72600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72600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GHTNING MONST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46228号“MONSTER ENERGY”、在先申请的第66605632号“MONSTER”、第65277749号、第72212377号“MONSTER ENERGY及图”、第63089152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72600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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