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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76528号“AGEN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5159号
2025-02-11 00:00:00.0
申请人:agenu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6528号“agen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26339号、第31309110号、第23371409号、第36781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wipo提交的限定商品申请已被核准,限定后的商品“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purpose”(人用药)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限定申请、互联网宣传报道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现复审商品项目为:“人用药;治疗用药品;生物制品,即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单克隆抗体;抗体;佐药;疫苗;细胞治疗产品;医疗或临床用细胞;治疗疾病用医药制剂和产品;用于治疗癌症、传染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移植排斥和炎性疾病的药品和生物药剂;用于治疗癌症、传染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移植排斥和炎性疾病的药物和生物药物制剂和物质”。
经复审认为,复审商标经国际删减程序,现其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复审商品项目上,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治疗用药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gnu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6528号“agen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26339号、第31309110号、第23371409号、第36781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wipo提交的限定商品申请已被核准,限定后的商品“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purpose”(人用药)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限定申请、互联网宣传报道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现复审商品项目为:“人用药;治疗用药品;生物制品,即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单克隆抗体;抗体;佐药;疫苗;细胞治疗产品;医疗或临床用细胞;治疗疾病用医药制剂和产品;用于治疗癌症、传染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移植排斥和炎性疾病的药品和生物药剂;用于治疗癌症、传染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移植排斥和炎性疾病的药物和生物药物制剂和物质”。
经复审认为,复审商标经国际删减程序,现其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复审商品项目上,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治疗用药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gnu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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