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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34798号“青凤鸾 PHOEN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31644号
2023-11-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6934798 |
申请人:厦门青凤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4798号“青凤鸾 PHOEN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7560号“凤;PHOE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2884号“PHENIX”商标、第11823999号“PHOENIX SUNS”商标、第4005412号“PHOENIX;H”商标、第5511530号“PHOENIX;SPIRIT”商标、第7421347号“凤凰”商标、第7572527号“凤凰 山东凤凰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商标、第7399091号“费恩尼斯 PHENIX”商标、第15907701号“PHENIX TV”商标、第17795201号“凤仪传媒”商标、第17795612号“凤仪传媒 PHOENIX ENTERTAIN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4798号“青凤鸾 PHOEN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7560号“凤;PHOE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2884号“PHENIX”商标、第11823999号“PHOENIX SUNS”商标、第4005412号“PHOENIX;H”商标、第5511530号“PHOENIX;SPIRIT”商标、第7421347号“凤凰”商标、第7572527号“凤凰 山东凤凰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商标、第7399091号“费恩尼斯 PHENIX”商标、第15907701号“PHENIX TV”商标、第17795201号“凤仪传媒”商标、第17795612号“凤仪传媒 PHOENIX ENTERTAIN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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