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2880108号“TO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6589号
2018-07-27 00:00:00.0
申请人:圣•托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80108号“T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TOUS”真正所有人,申请人已经针对第13197550号“T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目前该案在审理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维持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TOUS”,与引证商标“TOUS”的字母构成相同,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净化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80108号“T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TOUS”真正所有人,申请人已经针对第13197550号“T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目前该案在审理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维持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TOUS”,与引证商标“TOUS”的字母构成相同,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净化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