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1037174号“陶东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4197号
2024-03-28 00:00:00.0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征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征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71037174号“陶东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陶东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毛皮;旅行箱;背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866203号“胖东来 DL”、第3365144号“胖东来 DL”、第21147476号“爱在胖东来 LOVEIND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8类“动物皮;书包;购物袋”、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胖东来DL”、“爱在胖东来 LOVEIND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37174号“陶东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征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征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71037174号“陶东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陶东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毛皮;旅行箱;背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866203号“胖东来 DL”、第3365144号“胖东来 DL”、第21147476号“爱在胖东来 LOVEIND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8类“动物皮;书包;购物袋”、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胖东来DL”、“爱在胖东来 LOVEIND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37174号“陶东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