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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92447号“一好一太一太一厨一卫一 MH.haotaot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6694号
2022-12-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3092447 |
申请人:中山市明多宝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2447号“一好一太一太一厨一卫一 MH.haotaotot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69002号“俊俏好太太”商标、第59773555号“好太太牌”商标、第62569595号“好太太原创”商标、第45125965号“俊俏 好太太”商标、第61973103号“好太太 爱创未来·智造生活”商标、第62796930号“馨厨 好太太”商标、第53416367号“好太太”商标、第46619553号“好太太 好太太美生活 HACTACTA”商标、第52236549号“好太太智能”商标、第56668867号“好太太 YHMJOO”商标、第46638145号“好太太 小厨大爱·系列”商标、第54296062号“GOODWIFE 好太太”商标、第56657270号“爱创未来 好太太”商标、第59765405号“好太太牌”商标、第61686184号“欣凯 好太太”商标、第50242533号“依家好太太”商标、第15366695号“好太太 GOOD WIFE”商标、第61135817号“好太太”商标、第61366624号“品爱 好太太”商标、第61503850号“乐福 好太太”商标、第61666623号“HAOTT 好太太”商标、第1132871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第55192174号“GOOD 好太太”商标、第18035191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52306420号“保洁 好太太”商标、第59452021号“好太太”商标、第39485236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48154546号“好太太”商标、第56676922号“尽美 好太太”商标、第6285488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第62954529号“周吉红好太太 JIHONGHAOTAITAI”商标、第63068870号“好太太 厨邦 CB”商标、第35306660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40011848A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至三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十二、十八至二十、二十三、二十八至三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二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四、八至十一、十三至十六、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八至十一、十三至十七、二十一、二十四至二十七、三十三、三十四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冰箱;壁炉(家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个人用电风扇;家用豆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无论引证商标二十六相关决定是否生效,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2447号“一好一太一太一厨一卫一 MH.haotaotot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69002号“俊俏好太太”商标、第59773555号“好太太牌”商标、第62569595号“好太太原创”商标、第45125965号“俊俏 好太太”商标、第61973103号“好太太 爱创未来·智造生活”商标、第62796930号“馨厨 好太太”商标、第53416367号“好太太”商标、第46619553号“好太太 好太太美生活 HACTACTA”商标、第52236549号“好太太智能”商标、第56668867号“好太太 YHMJOO”商标、第46638145号“好太太 小厨大爱·系列”商标、第54296062号“GOODWIFE 好太太”商标、第56657270号“爱创未来 好太太”商标、第59765405号“好太太牌”商标、第61686184号“欣凯 好太太”商标、第50242533号“依家好太太”商标、第15366695号“好太太 GOOD WIFE”商标、第61135817号“好太太”商标、第61366624号“品爱 好太太”商标、第61503850号“乐福 好太太”商标、第61666623号“HAOTT 好太太”商标、第1132871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第55192174号“GOOD 好太太”商标、第18035191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52306420号“保洁 好太太”商标、第59452021号“好太太”商标、第39485236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48154546号“好太太”商标、第56676922号“尽美 好太太”商标、第6285488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第62954529号“周吉红好太太 JIHONGHAOTAITAI”商标、第63068870号“好太太 厨邦 CB”商标、第35306660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40011848A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至三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十二、十八至二十、二十三、二十八至三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二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四、八至十一、十三至十六、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八至十一、十三至十七、二十一、二十四至二十七、三十三、三十四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冰箱;壁炉(家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个人用电风扇;家用豆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无论引证商标二十六相关决定是否生效,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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