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9361109号“云龙农业 YUN LONG AGRICULTURE 菏泽云龙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HEZE YUNLO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ING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2398号
2025-03-26 00:00:00.0
申请人:菏泽云龙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1109号“云龙农业 YUN LONG AGRICULTURE 菏泽云龙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HEZE YUNLO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2160号“雲龍”商标、第76304580号“云龙粉皮”商标、第78193766号“云龙出口级”商标、第21921799号“宁彭原品NINGPENGYUANP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云龙”,该词与引证商标一“雲龍”仅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1109号“云龙农业 YUN LONG AGRICULTURE 菏泽云龙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HEZE YUNLO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2160号“雲龍”商标、第76304580号“云龙粉皮”商标、第78193766号“云龙出口级”商标、第21921799号“宁彭原品NINGPENGYUANP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云龙”,该词与引证商标一“雲龍”仅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