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662647号“可尚生活 COSE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67732号
2023-12-26 00:00:00.0
申请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2647号“可尚生活 COS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74236号“IDEA PARTHENOPE及图”商标、第4510365号图形商标、第29716622号图形商标、第2896814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43124号图形商标、第13948928号“琪格格 QGG及图”商标、第6535483号“Cosheen”商标、第6535485号“Cosheen”商标、第25485232号“core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字体变形”设计有其独特的构思与含义,申请人在20类上近似商标“可尚生活 COSEEN及图”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多年时间,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47855145号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OSEEN”与引证商标七、八文字“Cosheen”、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文字“coreen”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地毯、纺织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2647号“可尚生活 COS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74236号“IDEA PARTHENOPE及图”商标、第4510365号图形商标、第29716622号图形商标、第2896814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43124号图形商标、第13948928号“琪格格 QGG及图”商标、第6535483号“Cosheen”商标、第6535485号“Cosheen”商标、第25485232号“core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字体变形”设计有其独特的构思与含义,申请人在20类上近似商标“可尚生活 COSEEN及图”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多年时间,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47855145号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COSEEN”与引证商标七、八文字“Cosheen”、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文字“coreen”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地毯、纺织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