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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46295号“护舒洁 HUSHUJ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091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一: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万兴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万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346295号“护舒洁 HUSHU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护舒洁 HUSHUJIE”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9575号“舒洁”、在先申请第70230637号“舒洁”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含洁肤剂纸巾;浸卸妆液的薄纸;研磨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一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2162号“护舒宝”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绷带;包扎带;医用胶性绷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对其使用于“卫生巾”等商品上的“护舒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46295号“护舒洁 HUSHUJ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万兴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万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346295号“护舒洁 HUSHU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护舒洁 HUSHUJIE”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9575号“舒洁”、在先申请第70230637号“舒洁”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含洁肤剂纸巾;浸卸妆液的薄纸;研磨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一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2162号“护舒宝”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绷带;包扎带;医用胶性绷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对其使用于“卫生巾”等商品上的“护舒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46295号“护舒洁 HUSHUJ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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