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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72098号“SUNFL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4564号
2022-08-26 00:00:00.0
申请人:厦门斯巴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72098号“SUN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3227号“向日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05344号“台湾三花SUN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29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657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可以相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UNFLOWER”可译为“向日葵”,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SUN FLOWER”;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未形成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72098号“SUN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3227号“向日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05344号“台湾三花SUN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29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657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可以相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UNFLOWER”可译为“向日葵”,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SUN FLOWER”;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未形成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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