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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00268号“爱只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353号
2025-05-16 00:00:00.0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斌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00268号“爱只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只鱼”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帽;袜;围巾;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646937号、第73863026号“一只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鞋;运动用长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00268号“爱只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斌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00268号“爱只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只鱼”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帽;袜;围巾;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646937号、第73863026号“一只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鞋;运动用长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00268号“爱只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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