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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43223号“罗易威罗堡酒庄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2352号
2020-04-26 00:00:00.0
异议人:落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落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6343223号“罗易威罗堡酒庄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罗易威罗堡酒庄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67911号“罗意威”、第14983244号、第G591220号“图形”、第15469717号“LOEW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8类的“非专用化妆包”、第25类的“服装”、第35类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8198号“LOEW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装、鞋类、帽类、皮具、眼镜、珠宝、表和行李箱)”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经查,本案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经过一定美术设计的图形基本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此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空客 AIRBUS”、“芦丹氏 SERGELUTENS及图”等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上述行为及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43223号“罗易威罗堡酒庄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落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6343223号“罗易威罗堡酒庄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罗易威罗堡酒庄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67911号“罗意威”、第14983244号、第G591220号“图形”、第15469717号“LOEW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8类的“非专用化妆包”、第25类的“服装”、第35类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8198号“LOEW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装、鞋类、帽类、皮具、眼镜、珠宝、表和行李箱)”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经查,本案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经过一定美术设计的图形基本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此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空客 AIRBUS”、“芦丹氏 SERGELUTENS及图”等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上述行为及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43223号“罗易威罗堡酒庄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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