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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76405号“党集凤凰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65号
2020-03-12 00:00:00.0
申请人:刘贞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6405号“党集凤凰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018号“凤凰台F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党集凤凰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凤凰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6405号“党集凤凰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018号“凤凰台F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党集凤凰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凤凰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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