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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43969号“玉堂富贵紫陶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97号
2025-02-27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珍沙窖酿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珍沙窖酿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43969号“玉堂富贵紫陶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堂富贵紫陶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01886号“紫陶坊”、第30046558号“双沟 紫陶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米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工艺、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部分“紫陶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43969号“玉堂富贵紫陶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珍沙窖酿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珍沙窖酿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43969号“玉堂富贵紫陶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堂富贵紫陶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01886号“紫陶坊”、第30046558号“双沟 紫陶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米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工艺、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部分“紫陶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43969号“玉堂富贵紫陶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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