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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947775号“方麦F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322号
2024-10-23 00:00:00.0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乡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乡麦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67947775号“方麦F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麦F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煤气灶;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冲水槽;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淋浴热水器;水净化装置;消毒碗柜;饮水机;电开水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壁炉;地漏;龙头;抽水马桶;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厨房炉灶(烘箱);家用电厨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3570号“M及图”、第14910307号“MID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水过滤器;空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47775号“方麦F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乡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乡麦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67947775号“方麦F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麦F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煤气灶;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冲水槽;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淋浴热水器;水净化装置;消毒碗柜;饮水机;电开水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壁炉;地漏;龙头;抽水马桶;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厨房炉灶(烘箱);家用电厨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3570号“M及图”、第14910307号“MID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水过滤器;空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47775号“方麦F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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