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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24062号“囍联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510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源恒(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源恒(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524062号“囍联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囍联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200879号“内联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特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而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鞋”商品上的第125412号“内联升”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24062号“囍联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源恒(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源恒(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524062号“囍联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囍联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200879号“内联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特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而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鞋”商品上的第125412号“内联升”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24062号“囍联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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