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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14996号“HOLY BULL截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011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谦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谦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414996号“HOLY BULL截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LY BUL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广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9799284号“BULL”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50723号、第56999341号“BUL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广告;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租用;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寻找赞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上述商品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14996号“HOLY BULL截图”商标在“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租用;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谦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谦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414996号“HOLY BULL截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LY BUL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广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9799284号“BULL”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50723号、第56999341号“BUL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广告;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租用;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寻找赞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上述商品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14996号“HOLY BULL截图”商标在“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租用;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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