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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23836号“JIENI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6140号
2024-12-18 00:00:00.0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玉娟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对第64123836号“JIEN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159501号“杰尼亚”商标、第43042276号“杰尼亚”商标、第11359111号“ZEGNA”商标、第62492643号“JIENY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杰尼亚”(ZEGNA)品牌于1910年在意大利创立,源自品牌创始人ERMENEGILDO ZEGNA先生姓名,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人“杰尼亚”、“ZEGNA”、“ ERMENEGILDO ZEGNA”等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百度百科等网站对杰尼亚的介绍信息;2、申请人“杰尼亚/ ZEGNA”品牌百年图册;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人“杰尼亚/ ZEGNA”品牌排名信息、使用证据、租赁合同及票据、宣传册、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媒体报道等商标的知名度证据;5、申请人总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财务报告;6、相关案件判决书、裁定书;7、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的详细信息页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从事行业结合,具有独特含义及显著识别特征,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以“JIENIYA”为关键词,通过网页搜索可知,“JIENIYA”经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密切对应关系。三、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不具有任何恶意,不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侵犯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无效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序号依次顺延):
8、新疆绅士尚品服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0、相关裁定书;11、网页搜索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0日提出注册,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23年09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设计;广告宣传;人员招收”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七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或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由我局事实查明3可知,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引证商标四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改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ZEGNA”商标与“杰尼亚”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纯文字“JIENIYA”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杰尼亚”及引证商标三“ZEGNA”对应的中文“杰尼亚”呼叫相近,且均为臆造词,无固定含义,故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设计;广告宣传;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出认定且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玉娟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对第64123836号“JIEN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159501号“杰尼亚”商标、第43042276号“杰尼亚”商标、第11359111号“ZEGNA”商标、第62492643号“JIENY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杰尼亚”(ZEGNA)品牌于1910年在意大利创立,源自品牌创始人ERMENEGILDO ZEGNA先生姓名,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人“杰尼亚”、“ZEGNA”、“ ERMENEGILDO ZEGNA”等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百度百科等网站对杰尼亚的介绍信息;2、申请人“杰尼亚/ ZEGNA”品牌百年图册;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人“杰尼亚/ ZEGNA”品牌排名信息、使用证据、租赁合同及票据、宣传册、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媒体报道等商标的知名度证据;5、申请人总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财务报告;6、相关案件判决书、裁定书;7、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的详细信息页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从事行业结合,具有独特含义及显著识别特征,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以“JIENIYA”为关键词,通过网页搜索可知,“JIENIYA”经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密切对应关系。三、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不具有任何恶意,不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侵犯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无效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序号依次顺延):
8、新疆绅士尚品服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0、相关裁定书;11、网页搜索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0日提出注册,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23年09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设计;广告宣传;人员招收”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七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或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由我局事实查明3可知,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引证商标四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改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ZEGNA”商标与“杰尼亚”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纯文字“JIENIYA”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杰尼亚”及引证商标三“ZEGNA”对应的中文“杰尼亚”呼叫相近,且均为臆造词,无固定含义,故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设计;广告宣传;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出认定且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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