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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61592号“kiiswei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9000号
2021-10-26 00:00:00.0
申请人:K-瑞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新优创优品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6日对第27061592号“kiiswei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K-SWISS”/“盖世威”是世界知名运动品牌,也是申请人的字号。“K-SWISS”/“盖世威”系列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消费者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15783号“KSW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9528号“K•SW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47128号“K•SWISS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93631号“K•SW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47566号“K•SW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186325号“K•SW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三、申请人对“K-SWISS”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K-SWISS”“盖世威”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混淆误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多个明显抄袭申请人品牌的商标和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或品牌的商标,意图搭借申请人及他人的良好声誉,以谋求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均未实际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百度百科、服装网、申请人官方网站、其他网站等渠道有关申请人品牌简介和公司历史及产品介绍页;2、凤凰时尚网、中国服装网等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3、申请人在中国开设门店的列表;4、天猫、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网站页面;5、申请人微博、新浪博客页面;6、申请人品牌相关报道;7、“K-SWISS”/“盖世威”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信息;8、在先异议决定书;9、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10、被申请人其他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0月21日第161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成品衣;游泳衣”商品上。被申请人名义由泉州新优创童品服装有限公司变更为泉州新优创优品服装有限公司,变更公告刊登于第1733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5类“游泳衣;鞋;帽子;袜;领带;衬衫;腰带(服装);领带;服装;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的同时又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kiisweis”及图形部分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文字“KSWISS”或“K•SWISS”。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发音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上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鞋;帽子;袜;领带;腰带(服装);服装;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被损害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新优创优品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6日对第27061592号“kiiswei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K-SWISS”/“盖世威”是世界知名运动品牌,也是申请人的字号。“K-SWISS”/“盖世威”系列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消费者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15783号“KSW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9528号“K•SW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47128号“K•SWISS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93631号“K•SW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47566号“K•SW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186325号“K•SW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三、申请人对“K-SWISS”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K-SWISS”“盖世威”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混淆误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多个明显抄袭申请人品牌的商标和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或品牌的商标,意图搭借申请人及他人的良好声誉,以谋求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均未实际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百度百科、服装网、申请人官方网站、其他网站等渠道有关申请人品牌简介和公司历史及产品介绍页;2、凤凰时尚网、中国服装网等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3、申请人在中国开设门店的列表;4、天猫、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网站页面;5、申请人微博、新浪博客页面;6、申请人品牌相关报道;7、“K-SWISS”/“盖世威”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信息;8、在先异议决定书;9、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10、被申请人其他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0月21日第161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成品衣;游泳衣”商品上。被申请人名义由泉州新优创童品服装有限公司变更为泉州新优创优品服装有限公司,变更公告刊登于第1733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5类“游泳衣;鞋;帽子;袜;领带;衬衫;腰带(服装);领带;服装;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的同时又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kiisweis”及图形部分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文字“KSWISS”或“K•SWISS”。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发音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上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鞋;帽子;袜;领带;腰带(服装);服装;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被损害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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