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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02833号“臻享小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6137号
2022-11-15 00:00:00.0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肯致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真宝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真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902833号“臻享小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享小牧”指定使用于第11类“淋浴器;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21023号、第39441341号“小牧”、第38923120号“小牧XM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小牧”,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02833号“臻享小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肯致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真宝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真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902833号“臻享小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享小牧”指定使用于第11类“淋浴器;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21023号、第39441341号“小牧”、第38923120号“小牧XM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小牧”,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02833号“臻享小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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