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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00869号“天天传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3930号
2021-04-22 00:00:00.0
申请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天天传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2日对第34600869号“天天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天天”、“天天快递”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10595号“天天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8123号“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9540号“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83525号“天天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418386号“天天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179915号“天天相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带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申请人及其“天天快递”品牌荣誉证书;
3、参展宣传资料、助学公益活动资料;
4、被申请人相关网站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灌装服务、给水、包裹投递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申请注册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9类给水、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灌装服务、信件投递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10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潜水服出租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普通汉字“天天传奇”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天天快递”、引证商标五、六的汉字“天天快”以及引证商标七的汉字“天天相伴”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未形成显著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灌装服务、给水、包裹投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灌装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给水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信件投递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使用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天天传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故对于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天天传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2日对第34600869号“天天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天天”、“天天快递”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10595号“天天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8123号“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9540号“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83525号“天天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418386号“天天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179915号“天天相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带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申请人及其“天天快递”品牌荣誉证书;
3、参展宣传资料、助学公益活动资料;
4、被申请人相关网站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灌装服务、给水、包裹投递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申请注册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9类给水、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灌装服务、信件投递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10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潜水服出租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普通汉字“天天传奇”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天天快递”、引证商标五、六的汉字“天天快”以及引证商标七的汉字“天天相伴”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未形成显著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灌装服务、给水、包裹投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灌装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给水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信件投递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使用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天天传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故对于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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