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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14766号“乾清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98697号
2023-10-25 00:00:00.0
申请人:爱新觉罗祖忱
委托代理人:沈阳万智达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14766号“乾清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97495号“乾清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抢注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沈阳万智达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14766号“乾清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97495号“乾清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抢注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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