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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60585号“稼辛稼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5498号
2024-06-20 00:00:00.0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宝良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宝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260585号“稼辛稼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稼辛稼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海藻(肥料);肥料制剂;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氮肥;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生物肥料;化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0号“稼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60585号“稼辛稼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宝良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宝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260585号“稼辛稼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稼辛稼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海藻(肥料);肥料制剂;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氮肥;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生物肥料;化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0号“稼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60585号“稼辛稼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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