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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73169号“金六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54125号
2022-11-1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2273169 |
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73169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951703号“金六福”商标、第3119074号“金六福”商标、第9104937号“金六福 春节回家乡助同行 2011大型公益活动”商标、第12743545号“金六福大饰界”商标、第16178883A号“金六福”商标、第18015109号“金六福”商标、第18015159号“金六福”商标、第20791654号“金六福”商标、第21238198号“金六福珠宝 JINLIUFU JEWELRY”商标、第21468202号“金六福十佳”商标、第24166319号“金六福珠宝”商标、第27028728号“金六福婚嫁珠宝”商标、第30209066号“金六福”商标、第30211590号“金六福”商标、第31792759号“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32004813号“金六福 一生必戴的珠宝”商标、第3947242号“金六福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的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的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73169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951703号“金六福”商标、第3119074号“金六福”商标、第9104937号“金六福 春节回家乡助同行 2011大型公益活动”商标、第12743545号“金六福大饰界”商标、第16178883A号“金六福”商标、第18015109号“金六福”商标、第18015159号“金六福”商标、第20791654号“金六福”商标、第21238198号“金六福珠宝 JINLIUFU JEWELRY”商标、第21468202号“金六福十佳”商标、第24166319号“金六福珠宝”商标、第27028728号“金六福婚嫁珠宝”商标、第30209066号“金六福”商标、第30211590号“金六福”商标、第31792759号“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32004813号“金六福 一生必戴的珠宝”商标、第3947242号“金六福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的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的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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