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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98224号“EXPLORE NAVIGATE GENERATE 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7327号
2022-09-16 00:00:00.0
申请人:上海钜睿时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98224号“EXPLORE NAVIGATE GENERATE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14450号“explore navigate generate”商标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5596号“芬妮·艾弗尔 EVEVR e及图”商标、第11312002号“ee-jeans e e”商标、第8140449号“e e”商标、第18177499号“e”商标、第27677756号“e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98224号“EXPLORE NAVIGATE GENERATE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14450号“explore navigate generate”商标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5596号“芬妮·艾弗尔 EVEVR e及图”商标、第11312002号“ee-jeans e e”商标、第8140449号“e e”商标、第18177499号“e”商标、第27677756号“e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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