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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82030号“EOOO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2861号
2021-06-08 00:00:00.0
异议人:安东尼奥(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井亮
异议人安东尼奥(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井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482030号“EOOO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OOO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碘;工业用淀粉;粘胶纤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02434号“ANTONIO E 6000”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02470号“ANTONIO B-6000”商标、第21569677号“ANTONIOE 8000”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氯丁胶”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EOOOOO”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B-6000”、“B-7000”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1688网产品销售界面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工业用碘;工业用淀粉;粘胶纤维”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EOOOO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82030号“EOOO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井亮
异议人安东尼奥(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井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482030号“EOOO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OOO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碘;工业用淀粉;粘胶纤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02434号“ANTONIO E 6000”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02470号“ANTONIO B-6000”商标、第21569677号“ANTONIOE 8000”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氯丁胶”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EOOOOO”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B-6000”、“B-7000”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1688网产品销售界面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工业用碘;工业用淀粉;粘胶纤维”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EOOOO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82030号“EOOO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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