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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59213号“sany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0165号
2022-11-02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苫也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9213号“sany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26439号“SAN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15850号、第9114627号“Sanya 美丽三亚 浪漫天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anyea”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Sanya”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9213号“sany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26439号“SAN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15850号、第9114627号“Sanya 美丽三亚 浪漫天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anyea”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Sanya”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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