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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66390号“蕉下臻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0745号
2025-02-25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泉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对第58066390号“蕉下臻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商标与第16394672号“蕉下”商标、第31363197号“蕉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第15110024号“蕉下”商标、第18378641号“蕉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经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系针对性抄袭“蕉下”及他人知名品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团伙,具有串通合谋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企业信息和关系证明、申请注册商标信息、抄袭品牌介绍及被维权记录;
2、“蕉下”品牌知名度证据;
3、行政案件裁决书;
4、认定浴帽与25类其它群组商品关联密切的案例;
5、围绕申请人品牌进行抄袭的清单;
6、申请人及“蕉下BENEUNDER及图”品牌荣誉证据;
7、申请人“蕉下BENEUNDER及图”品牌介绍、广告宣传及销售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18类毛皮、女用阳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减字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的减字控股有限公司声明书显示,减字控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相关商标存在利害关系,同意申请人引证其名下全部商标,在异议和无效宣告案件中作为权利基础依法进行维权。故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引证上述引证商标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蕉下臻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蕉下”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雨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泉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对第58066390号“蕉下臻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商标与第16394672号“蕉下”商标、第31363197号“蕉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第15110024号“蕉下”商标、第18378641号“蕉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经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系针对性抄袭“蕉下”及他人知名品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团伙,具有串通合谋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企业信息和关系证明、申请注册商标信息、抄袭品牌介绍及被维权记录;
2、“蕉下”品牌知名度证据;
3、行政案件裁决书;
4、认定浴帽与25类其它群组商品关联密切的案例;
5、围绕申请人品牌进行抄袭的清单;
6、申请人及“蕉下BENEUNDER及图”品牌荣誉证据;
7、申请人“蕉下BENEUNDER及图”品牌介绍、广告宣传及销售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18类毛皮、女用阳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减字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的减字控股有限公司声明书显示,减字控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相关商标存在利害关系,同意申请人引证其名下全部商标,在异议和无效宣告案件中作为权利基础依法进行维权。故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引证上述引证商标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蕉下臻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蕉下”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雨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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