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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12351号“中科欢喜博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977号
2024-12-04 00:00:00.0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2312351号“中科欢喜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欢喜博士”指定使用于第5类“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膳食纤维;水剂;贴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3221号“中科ZK”商标、第13503646号“中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补药;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科”,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12351号“中科欢喜博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2312351号“中科欢喜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欢喜博士”指定使用于第5类“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膳食纤维;水剂;贴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3221号“中科ZK”商标、第13503646号“中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补药;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科”,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12351号“中科欢喜博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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