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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27259号“北斗电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5745号
2025-03-26 00:00:00.0
申请人:陕西北斗电科城市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7259号“北斗电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4511号“北斗信科”商标、第29306429A号“北斗心理”商标、第8758077号“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商标、第19689814号“北斗开发者平台”商标、第61022196号“北斗”商标、第42973180号“北斗屋”商标、第76327038号“北斗”商标、第23313982号“北斗海吉利德”商标、第46961792号“北斗臻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北斗”一般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九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五的案件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7259号“北斗电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4511号“北斗信科”商标、第29306429A号“北斗心理”商标、第8758077号“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商标、第19689814号“北斗开发者平台”商标、第61022196号“北斗”商标、第42973180号“北斗屋”商标、第76327038号“北斗”商标、第23313982号“北斗海吉利德”商标、第46961792号“北斗臻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北斗”一般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九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五的案件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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