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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385851号“新伟长储 XW XINWEI ENERGY STOR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1960号
2025-02-26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新伟长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上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85851号“新伟长储 xw xinwei energy stor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29903号“新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28284号“新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99528号“新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274819a号“xinwei 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上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85851号“新伟长储 xw xinwei energy stor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29903号“新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28284号“新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99528号“新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274819a号“xinwei 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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