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6134777号“陶博世TAOBO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78168号重审第0000001610号
2025-04-17 00:00:00.0
申请人:福建陶博世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78168号《关于第66134777号“陶博世TAOBO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8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11907号“博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366733号“博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2月27日公布的第192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定向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78168号《关于第66134777号“陶博世TAOBO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8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11907号“博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366733号“博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2月27日公布的第192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定向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