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0135571号“HEY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411号
2022-03-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0135571 |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35571号“HEY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与复审商品类似的商品群组上,已有第22556597、31422840号“HEYTEA”商标,且第22556597号“HEYTEA”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92049号“嘿茶 HEYSTEA”商标、第47942816号“嘿茶”商标、第47395727号“嘿!茶”商标、第49338884号“HEMTEA 1913”商标、第31602236号“HEY.”商标、第34276624号“HEY JUICE”商标、第37506308号“HEY JUICE”商标、第37526260号“HEY JUICE”商标、第41350613号“HEY JUICE”商标、第41462498号“HEY.”商标、第49535232号“H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与前述两件商标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作为该两件商标的合理延续,在相应群组上同样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17529号“HEY”商标、第17551931号“HEY 休及图”商标、第20369944A号“HEY”商标、第15015223号“HEY JUICE”商标、第15053505A号“HEY'JU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是对申请人“喜茶”知名品牌的恶意攀附,实属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HEYTEA”整体指向申请人知名品牌,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和独创,本身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流程信息、在先判决、裁定、引证商标五无效公告、引证商标七流程信息、引证商标十、十四流程信息、申请人购买“喜茶”字体的合同、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四注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诸多含“HEY”英文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名下包含“HEYTEA”的商标信息、含“TEA”商标的信息、申请人最早将“皇茶”变更为“喜茶”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媒体报道、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喜茶 HEYTEA”介绍、申请人官网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喜茶 HEYTEA”品牌介绍手册、申请人官网显示的门店分布信息、申请人与京东、天猫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人“喜茶 HEYTEA”京东店、天猫店网页打印件、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申请人“喜茶 HEYTEA”品牌广告宣传合同、媒体报道、申请人联名合同、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及“喜茶 HEYTEA”奖牌、荣誉奖项的公证书及部分照片、消费者对申请人“喜茶 HEYTEA”点评的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在先异议、不予注册、无效宣告裁定、引证商标七撤销裁定及流程信息、引证商标一、二、四、十六流程信息、引证商标十的驳回复审裁定及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27日第172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1年8月27日第175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十在“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食用鱼胶;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冻干蔬菜;酸奶;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在蛋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审查程序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六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TEA”,使用在指定的“奶茶(以奶为主)”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十六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食用可可脂、烹饪用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35571号“HEY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与复审商品类似的商品群组上,已有第22556597、31422840号“HEYTEA”商标,且第22556597号“HEYTEA”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92049号“嘿茶 HEYSTEA”商标、第47942816号“嘿茶”商标、第47395727号“嘿!茶”商标、第49338884号“HEMTEA 1913”商标、第31602236号“HEY.”商标、第34276624号“HEY JUICE”商标、第37506308号“HEY JUICE”商标、第37526260号“HEY JUICE”商标、第41350613号“HEY JUICE”商标、第41462498号“HEY.”商标、第49535232号“H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与前述两件商标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作为该两件商标的合理延续,在相应群组上同样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17529号“HEY”商标、第17551931号“HEY 休及图”商标、第20369944A号“HEY”商标、第15015223号“HEY JUICE”商标、第15053505A号“HEY'JU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是对申请人“喜茶”知名品牌的恶意攀附,实属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HEYTEA”整体指向申请人知名品牌,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和独创,本身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流程信息、在先判决、裁定、引证商标五无效公告、引证商标七流程信息、引证商标十、十四流程信息、申请人购买“喜茶”字体的合同、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四注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诸多含“HEY”英文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名下包含“HEYTEA”的商标信息、含“TEA”商标的信息、申请人最早将“皇茶”变更为“喜茶”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媒体报道、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喜茶 HEYTEA”介绍、申请人官网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喜茶 HEYTEA”品牌介绍手册、申请人官网显示的门店分布信息、申请人与京东、天猫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人“喜茶 HEYTEA”京东店、天猫店网页打印件、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申请人“喜茶 HEYTEA”品牌广告宣传合同、媒体报道、申请人联名合同、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及“喜茶 HEYTEA”奖牌、荣誉奖项的公证书及部分照片、消费者对申请人“喜茶 HEYTEA”点评的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在先异议、不予注册、无效宣告裁定、引证商标七撤销裁定及流程信息、引证商标一、二、四、十六流程信息、引证商标十的驳回复审裁定及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27日第172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1年8月27日第175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十在“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食用鱼胶;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冻干蔬菜;酸奶;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在蛋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审查程序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六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TEA”,使用在指定的“奶茶(以奶为主)”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十六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食用可可脂、烹饪用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