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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61868号“抖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261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珠海诺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诺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9961868号“抖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医”指定使用于第9类“秤;录像机;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878995号“抖音”、第29291852号“非常抖”、第33823545号“抖及图”、第53706498号“抖音DOUYIN”、第48065401号“抖音DOU+”、第32323648号“抖音IDOU”、第55412253号“抖一抖”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声音传送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但是,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共申请了140余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包括多件含“抖”商标,其中更是包含“抖因”“抖茵”“抖荫”“抖莺”等与被异议人在先知名“抖音”商标读音相近的商标,其中大量商标已被提起异议,被异议人未能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故意,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61868号“抖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珠海诺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诺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9961868号“抖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医”指定使用于第9类“秤;录像机;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878995号“抖音”、第29291852号“非常抖”、第33823545号“抖及图”、第53706498号“抖音DOUYIN”、第48065401号“抖音DOU+”、第32323648号“抖音IDOU”、第55412253号“抖一抖”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声音传送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但是,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共申请了140余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包括多件含“抖”商标,其中更是包含“抖因”“抖茵”“抖荫”“抖莺”等与被异议人在先知名“抖音”商标读音相近的商标,其中大量商标已被提起异议,被异议人未能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故意,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61868号“抖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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