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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65633号“红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5598号
2023-09-15 00:00:00.0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多多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多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3265633号“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磷;钾;生物化学催化剂;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98721号“红霸”商标、第5873410号“红霸REDBA”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62030088号“红霸”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制剂”、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65633号“红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多多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多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3265633号“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磷;钾;生物化学催化剂;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98721号“红霸”商标、第5873410号“红霸REDBA”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62030088号“红霸”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制剂”、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65633号“红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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